最高人民法院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但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效力不及于担保合同

消极 #诉讼纠纷#合同纠纷
来源:微信公众号 发表于:2017-09-16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但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效力不及于担保合同裁判要旨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仲裁管辖的,不能约束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案情简介一、1994年9月7日,纬通公司与嘉城公司签订《港澳广场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因同履行发生争议的,提交中国国际贸易对外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纬通... 原文链接
本文新闻来源微信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企查查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联系 kefu@qichacha.com